《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加入日期:2021/1/8 9:06:08 查看人數: 2125 作者:admin
一、為什么要修訂《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2019年2月,本市頒布《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該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于2021年2月到期,同時考慮到近兩年的實際情況:一是有新的法律法規頒布實施。近兩年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如《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等;二是有關管理要求的調整。結合本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以及“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對醫師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故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修訂,并頒布《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二、醫師發生哪些行為時要予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醫師在執業資質、醫德醫風、知情同意、隱私保護、信息報告、醫療技術、病歷文書、處方、藥品、器械、母嬰保健、傳染病等方面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發生醫療事故(損害)時要予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有68種記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9分、10分、12分、18分九種。
三、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如何計算?
本市實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計算。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為兩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的時間一致。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消除,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
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累積,不因醫師執業機構的變更而發生變化。
四、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的,是否還要予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應當與不良執業行為的糾正、處罰或者行政責任追究等同步執行。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給予相應的記分。
五、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規則是什么?
衛生行政部門在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如:一次檢查發現醫師多張處方不符合處方書寫規范,按照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衛生行政部門在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同一種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記分。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不書寫病歷的,應按照不書寫病歷資料予以記10分,不應按照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記2分。
衛生行政部門在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存在兩種及以上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如:一次檢查發現醫師處方、病歷書寫均不符合處方、病歷書寫規范,按照發生兩種不良執業行為予以分別記分。
六、衛生行政部門對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程序是如何操作的?
1、有行政處罰的記分流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并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同時送達《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告知其不良執業行為擬被記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衛生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送達《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落款日期即為記分日期。
2、無行政處罰的記分流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但應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告知書》。在送達《告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通知書》。
七、醫師對于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如何處理?
1、陳述申辯。醫師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部門提出陳述申辯。發出《告知書》的部門收到陳述申辯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陳述申辯的醫師。
2、記分復核。醫師對記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實施記分的部門申請復核。實施記分單位的法制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需委托專家鑒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完成復核。經復核需更正記分的,實施記分的部門應予以更正,并將結果告知提出復核的醫師以及該醫師注冊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醫療衛生機構。
八、衛生行政部門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到一定分值的醫師有什么措施?
1、機構約談。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在收到《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之后的兩周內,應對醫師進行約談。
2、法律考試。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適用一般程序,并增加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考核內容。
3、離崗培訓。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及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通報其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醫師1-3個月的離崗,離崗期間醫師應接受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不滿14分的,離崗培訓1個月;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4分、不滿18分的,離崗培訓2個月;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的,離崗培訓3個月。
4、監督處理。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中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給予相應的處理。
九、《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從何時開始施行?
《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實施。
主站蜘蛛池模板:
大余县|
凤山市|
葫芦岛市|
叙永县|
桐庐县|
城步|
鲜城|
神农架林区|
桐乡市|
建始县|
英山县|
浦县|
邵阳县|
孟津县|
密山市|
永德县|
日喀则市|
沛县|
静安区|
平罗县|
惠水县|
乐平市|
三原县|
额济纳旗|
昌黎县|
前郭尔|
景洪市|
桂平市|
娄烦县|
旺苍县|
肇东市|
尼木县|
永年县|
阜宁县|
龙井市|
澄迈县|
边坝县|
临夏市|
武强县|
天长市|
景德镇市|
孟津县|
南投县|
徐闻县|
松阳县|
本溪市|
新邵县|
奉化市|
兴义市|
武义县|
左贡县|
佛坪县|
喀喇沁旗|
珠海市|
察雅县|
金溪县|
万安县|
洛南县|
舞钢市|
启东市|
湾仔区|
洛扎县|
分宜县|
元谋县|
岱山县|
叙永县|
本溪市|
白山市|
德阳市|
陇川县|
博野县|
徐水县|
额敏县|
昂仁县|
虹口区|
清水县|
布拖县|
滕州市|
乌恰县|
大同市|
清原|
古浪县|